資料提供/更新:洪珀姿律師
黃志光律師
資料整理:歐陽畹華女士
劉美莉女士
(鳴謝:本文章部分內容撮錄自陸文慧律師撰寫、亮光文化有限公司出版之<<贏在終點線(新版)>>」,在此深切感謝。)
簡介:
當事人因失智(例如患上腦退化症或認知障礙症)或因病重而變得神志不清(例如癌症、中風昏迷),不能處理自己的財產,其他人又不能處理當事人的銀行戶口或其他資產,其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均受嚴重影響。
當事人如果在神智清醒時已簽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簡稱EPA),萬一有一天變成神志不清,其受權人(attorney)就可繼續用當事人的財產照顧當事人及他的家人。
在這篇文章中洪珀姿律師和黃志光律師會詳細和我們講解什麼是持久授權書;其法律基礎;訂定的過程和訂定時需要留意的地方等。
第一部份——立「持久授權書」的需要
第二部份——法律基礎
第三部份——如何立持久授權書
第四部份——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
第五部份——常見問題
當事人因失智(例如患上腦退化症或認知障礙症)或因病重而變得神志不清(例如中風昏迷),不能處理自己的財產,其他人又不能處理當事人的銀行戶口或其他資產,其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均受嚴重影響。
當事人如果在神智清醒時已簽立「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簡稱EPA),萬一有一天變成神志不清,其受權人(attorney)就可繼續用當事人的財產照顧當事人及他的家人。
一般授權書在當事人失智後便失效,「持久授權書」則不受影響,會在當事人失智之後繼續有效。
在「持久授權書」中,當事人可以委任一位或多位受權人代自己處理財產或財政事務(包括出售或出租物業)。
簽立了「持久授權書」後,一旦當事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即失智或神志不清),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受權人向高等法院註冊該「持久授權書」後,便可以代當事人作出決定和處理當事人的財產或財政事務。
訂立持久授權書的法律基礎乃香港法例第501章(Cap 501)「持久授權書條例」及第501 A章(Cap 501A)「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
以下是需要大家留意的要點:
1/「持久授權書」其實是一個表格。
2/「持久授權書」必須依照訂明表格的格式簽立,不能隨意加入其他條款:或隨意刪減條款。
該規例共有兩個「持久授權書」訂明表格:
-表格1用於委任一名受權人;
-表格2用於委任超過一名受權人。
3/ 根據「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第2(3)條當事人所簽立的「持久授權書」,本身必須包含表格內「使用本表格須知」的全部內容。立法者用心良苦,這做法應該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和受權人隨時可查閱,清楚知道如何使用「持久授權書」。
4/ 表格看似簡單,但填寫不當會影響法律效力,很多條款可能需要當事人深思熟慮之後才作決定。當事人應和自己的律師在詳細了解/討論之後才填上。
現附上表格1(用於委任一名受權人)給大家參考。
附表1
[第1A條]
表格1
使用本表格須知
1.本表格是法律文件,你可用本表格訂立一項持久授權書。憑藉持久授權書,你可授權另一人(受權人)就你的財產及財政事務代你行事。若你只擬委任一名受權人,便須使用本表格。日後如你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受權人在將本表格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註冊之後,便可代你作出決定。
2.(由2013年第13號第59條廢除)
3.你須填妥A部。
4.A部第1段:你須在A部第1段填上你欲委任為受權人的人的姓名及地址。你委任為受權人的人須年滿18歲,而且不得是破產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受權人無須是律師。受權人須填妥B部,並在一名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本表格。
5.A部第2段:你不能將處理你所有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概括權限授予受權人,否則你的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反之,你須在A部第2段,指明你授權受權人就你的財產及財政事務辦理甚麼事宜,或指明你授權受權人就哪些特定財產或特定財政事務行事。例如,你可決定僅將只可就某一特定銀行戶口或某一特定物業行事的權限,授予受權人。
6.A部第3段:你可隨意對你授予受權人的權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權人在有理由相信你正在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不得代你行事,或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須先尋求法律意見,否則不得訂立該合約。你應該在A部第3段列出這些限制。
7.除非你附加限制加以防止,否則受權人將能夠動用你的任何款項或財產,為受權人或其他人供應所需(但只限於可預期你本人會如此行事的情況)。受權人亦能夠動用你的款項作出饋贈,但饋贈款額只限於就你的款項及財產的價值而言屬合理者。
8.受權人可收回以你的受權人身分行事而付出的實際現金付款開支。如受權人是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或律師,受權人可就在以你的受權人身分行事時提供的任何專業服務收取費用。
9.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你精神上無能力管理你的事務,或正在變為精神上無能力管理你的事務,受權人須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註冊本持久授權書。註冊將容許受權人在你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為你作出決定。
10.A部第4段:如你希望在受權人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註冊本持久授權書之前獲得通知,或希望其他人獲得通知,你須在A部第4段填上須予通知的人的姓名及地址。除你自己以外,你還可填上最多2名須予通知的人。即使受權人未有通知你或你所提名的人,亦不會令你的持久授權書不獲註冊或變成無效。然而,在任何關乎該持久授權書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如認為適當,可基於你或獲提名人未獲通知一事而作出不利的推論。
11.A部第7、9及10段:你須在A部第7段簽署本表格,並填上你簽署時在場的註冊醫生及律師的姓名及地址。如你並非在註冊醫生及律師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你須於你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當日之後的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該名醫生及該名律師須分別在A部第9及10段填寫證明書,核證你在簽署本表格時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12.A部第8段:如你身體上無能力親自簽署本表格,可指示別人代你簽署。在此情況下,A部第8段須予填寫,而該人則須在你本人及上述醫生及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該段。代你簽署的人不得是你的受權人或其配偶,亦不得是上述醫生或律師或該醫生或該律師的配偶。
13.在你(或在你指示下代你簽署的人)於上述律師面前簽署本表格時,本表格即按照《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第10條作為持久授權書而生效。須留意,在本表格獲如此簽署之前,本表格並無作為持久授權書或普通的授權書的效力。然而,如你希望以某較後的日期或某較後的事件發生之時作為本持久授權書生效之時,你可如此選擇。在此情況下,你須在A部第5段指明該較後的日期或事件。
持久授權書表格(只委任一名受權人)
————
A部
[本部須由委任受權人的人(授權人)填寫,但第9及10段則分別須由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填寫。你應該在填寫本表格前細閱於“使用本表格須知”的標題下提供的說明資料。除非你明白本表格的涵義,否則切勿簽署本表格。]
1. 由授權人委任受權人
本人[你的姓名]
([你的身分證明文件] 持有人,
地址為[你的地址]
),
現委任[受權人的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 持有人,
地址為[受權人的地址]
)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擔任本人的受權人。
2. 受權人的權限
[你須指明你授權受權人辦理甚麼事宜。你不能將處理你所有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概括權限授予受權人,否則你的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你可(二擇其一)在第(1)分段藉剔選任何或所有適用的方格來指明你授權受權人辦理甚麼事宜,或不剔選任何方格,然則你須在第(2)分段列出你授權受權人就哪些特定財產或特定財政事務行事。如你剔選了第(1)分段的任何或所有方格,你仍可在第(2)分段列出任何特定財產或特定財政事務,授權受權人就該等財產或事務行事。切勿既不在第(1)分段剔選任何方格而又不在第(2)分段列出任何財產。]
(1) 本人的受權人有權代本人行事如下:
□ (a) 收取須付予本人的任何入息;
□ (b) 收取須付予本人的任何資金;
□ (c) 出售本人的任何動產;
□ (d) 出售、出租或退回本人的居所或任何不動產;
□ (e) 使用本人的任何入息;
□ (f) 使用本人的任何資金。 (2013年第13號第59條)
□ (g) (由2013年第13號第59條廢除)
(2) 本人的受權人有權就下列財產或財政事務代本人行事:[如欲受權人只就你的某些財產或財政事務代你行事,你須在此處將之列出。]
3. 對受權人的限制
本持久授權書受以下條件及限制所規限:[如欲對受權人行使任何權力的方式施加條件或限制,你須在此處將之列出。例如,你可限制受權人,在有理由相信你正在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不得代你行事。如你不欲施加任何條件或限制,則須刪去此段。]
4. 通知獲指名的人
[如不欲任何人(包括你自己)獲通知有申請將本持久授權書註冊一事,你須刪去第(1)及(2)分段。]
(1) 本人的受權人在申請註冊本持久授權書之前,必須通知本人。[如不欲獲得通知,你須刪去此分段。]
(2) 本人的受權人在申請註冊本持久授權書之前,必須通知以下人士:[此處填上(除你以外)最多2名須予通知的人的姓名及地址。如不欲其他人獲得通知,則須刪去此分段。]
姓名:
地址:
姓名:
地址:
5. 持久授權書的生效
[本持久授權書如在下列第7或8段所指的律師面前簽署,即於同日生效。如你希望指明某較後的日期或某較後的事件發生之時為本持久授權書生效之時,請填寫下列印有星號的句子。如你希望本授權書在它於律師面前簽署的同日生效,請刪去該句子。]
* 本持久授權書在
..................................................................................................................................................................................................................................................................................................................................................................................................................................................................(在此處填上較後的日期或事件)生效。
6. 授權書繼續有效
本人屬意,即使本人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本持久授權書仍繼續有效。
7. 簽署
作為契據由本人簽署:[在此簽署]
日期:[簽署日期]
在場註冊醫生:[註冊醫生的姓名及地址]
。
作為契據由本人簽署:[在此簽署]
日期:[簽署日期]
在場律師:[律師的姓名及地址]
。
8. [如你身體上無能力簽署本表格,並指示別人代你簽署,該人須在此段簽署,而第7段則須刪去。]
本持久授權書由以下人士在授權人的指示下並在授權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代簽者的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 持有人,
地址為[代簽者的地址]
)。
在授權人及註冊醫生在場的情況下作為契據簽署:[代簽者簽署]
日期:[簽署日期]
在場註冊醫生:[註冊醫生的姓名及地址]
。
在授權人及律師在場的情況下作為契據簽署:[代簽者簽署]
日期:[簽署日期]
在場律師:[律師的姓名及地址]
。
9. 註冊醫生的證明書
本人核證:
(a) 本人信納授權人屬《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第2條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及
(b) 授權人在本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本表格,而授權人確認自己是自願簽署本表格的。[如本表格由別人代授權人簽署,此項陳述須刪去。]
(c)
[代授權人簽署的人的姓名]
在授權人及本人在場的情況下,在授權人的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本表格。[如本表格由授權人簽署,此項陳述須刪去。]
註冊醫生簽署:
簽署日期:
10. 律師的證明書
本人核證:
(a) 授權人看似屬《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第2條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及
(b) 授權人在本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本表格,而授權人確認自己是自願簽署本表格的。[如本表格由別人代授權人簽署,此項陳述須刪去。]
(c)
[代授權人簽署的人的姓名]
在授權人及本人在場的情況下,在授權人的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本表格。[如本表格由授權人簽署,此項陳述須刪去。]
律師簽署:
簽署日期:
—————
B部
[本部須由受權人填寫。]
1. 本人明白本人有責任在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在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本表格註冊。
2. 本人亦明白本人只具有該條例第8(3)及(4)條所訂定的有限權力以動用授權人的財產讓授權人以外的人受益,並明白本人根據該條例第12條負有的責任和法律責任。
3. 作為契據由本人簽署:[受權人簽署]
日期:[簽署日期]
在場見證人:[見證人的簽署及姓名、地址(授權人不得擔任見證人)]
(附表1由2011年第25號第13條代替)
訂立「持久授權書」會牽涉的持份者如下:
****************************
「授」「受」有別
*****************************
1/「授權人」(donor) 是指給予權力的人,即當事人。為免混淆在日常討論中我們較常用「當事人」。
2/「受權人」( attorney) 指接受權力的人,即憑「持久授權書」獲得權力,可在當事人失智之後,代他處理財產的人。
3/ 香港律師
4/ 香港註冊醫生
5/ 受權人簽署時也要有一位見證人在場,不一定要律師或醫生,但不能是當事人或另一位受權人,最好是與當事人或受權人沒有利益關係的人。
訂立「持久授權書」之前,當事人應該周詳考慮以下各事項:
1/ 詳細思考和決定誰做自己的受權人,這個人必須是自己最能信任和依賴的,通常是自己的兒女或親人。受權人必須年滿18歲,沒有破產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可以委任專業信託法團成為受權人。
2/ 詳細考慮需要一名受權人或是多過一名受權人,他們之間的關係——例如可否和平共處和共同為自己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謀求最大利益。受權人最好亦是有好的理財能力。
3/ 尋找(及稍後委任)自己信賴的律師和醫生。在諮詢律師時,當事人要和律師詳細表明/討論自己的意願,並和他充分理解訂立持久授權書背後的意義、自己希望設立的權限、在什麼情況之下「持久授權書」會開始生效等。
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法律文件,內容頗為複雜,如沒有法律基礎的人士要明白,亦需要花一些時間和心思。
4/ 在決定受權人是誰之後向他(或他們)表示自己的意願,看看他(或他們)是否願意作為受權人(如受權人並非自己的兒女,這個步驟更為重要)。如他(或他們)同意則告訴他(或他們)稍後需要到律師樓辦理有關手續。
5/ 盤點自己擁有的資產和有系統的羅列出來,以備日後受權人能夠迅速跟進(例如有什麼銀行戶口、有什麼物業收租等)。視乎當事人的個人選擇,可以在訂立「持久授權書」時已將有關資產資料告訴受權人;或把所有資料清楚寫好放在一個信封內,日後給受權人詳細閱讀。
訂立「持續授權書」的過程如下:
1/「持久授權書」必須在一位香港註冊醫生及一位香港律師見證下簽署,以證明當事人在簽署時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見證的醫生及律師兩人不必同時在場,但醫生見證之後,律師要在28日內見證。
2/ 為避免嫌疑及利益衝突,亦是根據有關法例的規定,以下人士即使本身是醫生或律師,也不可擔任該「持久授權書」的見證人:
-當事人(即簽立「持久授權書」的人)的配偶或親屬;及
-受權人、受權人的配偶或親屬。
3/ 受權人也須簽署該「持久授權書」以表示自己明白日後應付的責任,例如要註冊「持久授權書」,以及代當事人處理財產時必須賬目分明、記錄清楚。
4/ 受權人簽署時也要有一位見證人在場,不一定要律師或醫生,但不能是當事人或另一位受權人(但當事人可以在場),最好是與當事人或受權人沒有利益關係的人。
1/ 當事人要把持久授權書收藏好,並告訴受權人可在那裏找到;或是如果覺得適合,可直接交給受權人。
當事人千萬不要把持久授權書放在自己的保險箱內,否則將來在當事人失智時,受權人可能不能拿到。
2/ 如在立持久授權書之後當事人的財務狀況有重大轉變(例如賣掉可收租的房子),就應該告訴受權人。
3/ 如果有一天當事人想改變持久授權書的內容,最好重新做過一份新的,並同時撕毁舊的。
當事人精神上無力行事時,持有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可向法庭(高等法院)申請註冊(Registration),法庭在審議和同意後,會將該份持久授權書的正本存檔,並發出一封列有註冊日期和註冊編號的信件,受權人可向法庭申領一份持久授權書的蓋印副本(sealed copy) 。
以下是一些常見問題。
問:或者我們講一講有關持久授權書的一些常見問題。
如果有兩個受權人甲和乙,甲是主要照顧者,但乙認為他把當事人的錢花在自己身上、而不是花在當事人(或其受養人)身上,乙可否可向法庭申請撤換甲?
答:首先乙應叫甲作出詳細交代,甲有責任提供詳細帳目/資料去證明自己所做的一切合乎情理並是以當事人(或其受養人)的利益為依歸。
如果爭拗不果,便可入稟法庭審議和決定。
問:如果有三個受權人——甲、乙、丙。如果有乙和丙不同意甲的處理方法,是否「少數服從多數」?
答:並不是「少數服從多數」。
如有訴訟,可入稟法庭審議和決定。法庭審議的原則亦是用的錢是否合理和用在當事人(或其受養人)的身上。
問:如沒有立持久授權書而一個人精神上無力行事時,家人可以如何處理?
答:由於病人已神志不清好一段日子,病人家裏的資源已耗盡得差不多,雖然病人本身有資產並已立遺囑照顧家人的需要,但遺囑要待病人死後才生效。
在病人這段生死之間的不清醒時期,家人既得不到供養,又不能動用病人的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來支付龐大的住院費用,將會變得捉襟見肘、左支右絀。俗語說「人在醫院、錢在銀行」。
假如失智人士在神智清醒時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失智之後若要動用本身的資產,也只能由親友向監護委員會( Guardianship Board )
申請,成為失智人士的監護人( Guardian)
,取得每月指定的款項;如需動用的資產超過每月一萬多元的上限或涉及物業、股票等,親屬則須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向高等法院申請,成為失智者的產業受託監管人( Committee of Estate),代失智者管理財產。
失智人士因沒有簽立「持久授權書」,而需要由親友申請成為監護人或產業受託監管人,不但申請程序需要花費時間和資源,申請成功與否更是未知之數。而且監護人或產業受託監管人的人選,也不一定是該失智人士在未失智之前心中所屬意的人選。再者可動用的資產在銀碼和範圍方面亦可能未如當事人所希望的。
反之、假如病人早在健康時已簽署「持久授權書」,萬一因病重而變得神志不清,受權人就可以向高等法院註冊「持久授權書」,迅速動用病人的財產來支付醫療、生活費用,以及供養病人的家人。
(於2022年1月定稿)
參考資料——明愛牛頭角長者中心拍攝之「精神行為能力」與「持久授權書」
鳴謝:香港明愛社會工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