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提供/更新:洪珀姿律师
黄志光律师
资料整理:欧阳畹华女士
刘美莉女士
(鸣谢:本文章部分内容撮录自陆文慧律师撰写、亮光文化有限公司出版之<<赢在终点线(新版)>>」,在此深切感谢。)
简介:
当事人因失智(例如患上脑退化症或认知障碍症)或因病重而变得神志不清(例如癌症、中风昏迷),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其他人又不能处理当事人的银行户口或其他资产,其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均受严重影响。
当事人如果在神智清醒时已签立「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简称EPA),万一有一天变成神志不清,其受权人(attorney)就可继续用当事人的财产照顾当事人及他的家人。
在这篇文章中洪珀姿律师和黄志光律师会详细和我们讲解什麽是持久授权书;其法律基础;订定的过程和订定时需要留意的地方等。
第一部份——立「持久授权书」的需要
第二部份——法律基础
第三部份——如何立持久授权书
第四部份——持久授权书何时生效
第五部份——常见问题
当事人因失智(例如患上脑退化症或认知障碍症)或因病重而变得神志不清(例如中风昏迷),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其他人又不能处理当事人的银行户口或其他资产,其本人及家人的生活均受严重影响。
当事人如果在神智清醒时已签立「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简称EPA),万一有一天变成神志不清,其受权人(attorney)就可继续用当事人的财产照顾当事人及他的家人。
一般授权书在当事人失智後便失效,「持久授权书」则不受影响,会在当事人失智之後继续有效。
在「持久授权书」中,当事人可以委任一位或多位受权人代自己处理财产或财政事务(包括出售或出租物业)。
签立了「持久授权书」後,一旦当事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即失智或神志不清),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受权人向高等法院註册该「持久授权书」後,便可以代当事人作出决定和处理当事人的财产或财政事务。
订立持久授权书的法律基础乃香港法例第501章(Cap 501)「持久授权书条例」及第501 A章(Cap 501A)「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
以下是需要大家留意的要点:
1/「持久授权书」其实是一个表格。
2/「持久授权书」必须依照订明表格的格式签立,不能随意加入其他条款:或随意删减条款。
该规例共有两个「持久授权书」订明表格:
-表格1用於委任一名受权人;
-表格2用於委任超过一名受权人。
3/ 根据「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2(3)条当事人所签立的「持久授权书」,本身必须包含表格内「使用本表格须知」的全部内容。立法者用心良苦,这做法应该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和受权人随时可查阅,清楚知道如何使用「持久授权书」。
4/ 表格看似简单,但填写不当会影响法律效力,很多条款可能需要当事人深思熟虑之後才作决定。当事人应和自己的律师在详细了解/讨论之後才填上。
现附上表格1(用於委任一名受权人)给大家参考。
附表1
[第1A条]
表格1
使用本表格须知
1.本表格是法律文件,你可用本表格订立一项持久授权书。凭藉持久授权书,你可授权另一人(受权人)就你的财产及财政事务代你行事。若你只拟委任一名受权人,便须使用本表格。日後如你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受权人在将本表格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註册之後,便可代你作出决定。
2.(由2013年第13号第59条废除)
3.你须填妥A部。
4.A部第1段:你须在A部第1段填上你欲委任为受权人的人的姓名及地址。你委任为受权人的人须年满18岁,而且不得是破产或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受权人无须是律师。受权人须填妥B部,并在一名见證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本表格。
5.A部第2段:你不能将处理你所有财产及财政事务的概括权限授予受权人,否则你的持久授权书将会无效。反之,你须在A部第2段,指明你授权受权人就你的财产及财政事务办理甚麽事宜,或指明你授权受权人就哪些特定财产或特定财政事务行事。例如,你可决定仅将只可就某一特定银行户口或某一特定物业行事的权限,授予受权人。
6.A部第3段:你可随意对你授予受权人的权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权人在有理由相信你正在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前,不得代你行事,或受权人如欲订立价值超过某指明款额的合约,须先寻求法律意见,否则不得订立该合约。你应该在A部第3段列出这些限制。
7.除非你附加限制加以防止,否则受权人将能够动用你的任何款项或财产,为受权人或其他人供应所需(但只限於可预期你本人会如此行事的情况)。受权人亦能够动用你的款项作出馈赠,但馈赠款额只限於就你的款项及财产的价值而言属合理者。
8.受权人可收回以你的受权人身分行事而付出的实际现金付款开支。如受权人是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或律师,受权人可就在以你的受权人身分行事时提供的任何专业服务收取费用。
9.如受权人有理由相信,你精神上无能力管理你的事务,或正在变为精神上无能力管理你的事务,受权人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註册本持久授权书。註册将容许受权人在你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後,为你作出决定。
10.A部第4段:如你希望在受权人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註册本持久授权书之前获得通知,或希望其他人获得通知,你须在A部第4段填上须予通知的人的姓名及地址。除你自己以外,你还可填上最多2名须予通知的人。即使受权人未有通知你或你所提名的人,亦不会令你的持久授权书不获註册或变成无效。然而,在任何关乎该持久授权书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如认为适当,可基於你或获提名人未获通知一事而作出不利的推论。
11.A部第7、9及10段:你须在A部第7段签署本表格,并填上你签署时在场的註册医生及律师的姓名及地址。如你并非在註册医生及律师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你须於你在註册医生面前签署当日之後的28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该名医生及该名律师须分别在A部第9及10段填写證明书,核證你在签署本表格时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12.A部第8段:如你身体上无能力亲自签署本表格,可指示别人代你签署。在此情况下,A部第8段须予填写,而该人则须在你本人及上述医生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段。代你签署的人不得是你的受权人或其配偶,亦不得是上述医生或律师或该医生或该律师的配偶。
13.在你(或在你指示下代你签署的人)於上述律师面前签署本表格时,本表格即按照《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第10条作为持久授权书而生效。须留意,在本表格获如此签署之前,本表格并无作为持久授权书或普通的授权书的效力。然而,如你希望以某较後的日期或某较後的事件发生之时作为本持久授权书生效之时,你可如此选择。在此情况下,你须在A部第5段指明该较後的日期或事件。
持久授权书表格(只委任一名受权人)
————
A部
[本部须由委任受权人的人(授权人)填写,但第9及10段则分别须由一名註册医生及一名律师填写。你应该在填写本表格前细阅於“使用本表格须知”的标题下提供的说明资料。除非你明白本表格的涵义,否则切勿签署本表格。]
1. 由授权人委任受权人
本人[你的姓名]
([你的身分證明文件] 持有人,
地址为[你的地址]
),
现委任[受权人的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 持有人,
地址为[受权人的地址]
)
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担任本人的受权人。
2. 受权人的权限
[你须指明你授权受权人办理甚麽事宜。你不能将处理你所有财产及财政事务的概括权限授予受权人,否则你的持久授权书将会无效。你可(二择其一)在第(1)分段藉剔选任何或所有适用的方格来指明你授权受权人办理甚麽事宜,或不剔选任何方格,然则你须在第(2)分段列出你授权受权人就哪些特定财产或特定财政事务行事。如你剔选了第(1)分段的任何或所有方格,你仍可在第(2)分段列出任何特定财产或特定财政事务,授权受权人就该等财产或事务行事。切勿既不在第(1)分段剔选任何方格而又不在第(2)分段列出任何财产。]
(1) 本人的受权人有权代本人行事如下:
□ (a) 收取须付予本人的任何入息;
□ (b) 收取须付予本人的任何资金;
□ (c) 出售本人的任何动产;
□ (d) 出售、出租或退回本人的居所或任何不动产;
□ (e) 使用本人的任何入息;
□ (f) 使用本人的任何资金。 (2013年第13号第59条)
□ (g) (由2013年第13号第59条废除)
(2) 本人的受权人有权就下列财产或财政事务代本人行事:[如欲受权人只就你的某些财产或财政事务代你行事,你须在此处将之列出。]
3. 对受权人的限制
本持久授权书受以下条件及限制所规限:[如欲对受权人行使任何权力的方式施加条件或限制,你须在此处将之列出。例如,你可限制受权人,在有理由相信你正在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前,不得代你行事。如你不欲施加任何条件或限制,则须删去此段。]
4. 通知获指名的人
[如不欲任何人(包括你自己)获通知有申请将本持久授权书註册一事,你须删去第(1)及(2)分段。]
(1) 本人的受权人在申请註册本持久授权书之前,必须通知本人。[如不欲获得通知,你须删去此分段。]
(2) 本人的受权人在申请註册本持久授权书之前,必须通知以下人士:[此处填上(除你以外)最多2名须予通知的人的姓名及地址。如不欲其他人获得通知,则须删去此分段。]
姓名:
地址:
姓名:
地址:
5. 持久授权书的生效
[本持久授权书如在下列第7或8段所指的律师面前签署,即於同日生效。如你希望指明某较後的日期或某较後的事件发生之时为本持久授权书生效之时,请填写下列印有星号的句子。如你希望本授权书在它於律师面前签署的同日生效,请删去该句子。]
* 本持久授权书在
..................................................................................................................................................................................................................................................................................................................................................................................................................................................................(在此处填上较後的日期或事件)生效。
6. 授权书继续有效
本人属意,即使本人日後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本持久授权书仍继续有效。
7. 签署
作为契据由本人签署:[在此签署]
日期:[签署日期]
在场註册医生:[註册医生的姓名及地址]
。
作为契据由本人签署:[在此签署]
日期:[签署日期]
在场律师:[律师的姓名及地址]
。
8. [如你身体上无能力签署本表格,并指示别人代你签署,该人须在此段签署,而第7段则须删去。]
本持久授权书由以下人士在授权人的指示下并在授权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代签者的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 持有人,
地址为[代签者的地址]
)。
在授权人及註册医生在场的情况下作为契据签署:[代签者签署]
日期:[签署日期]
在场註册医生:[註册医生的姓名及地址]
。
在授权人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为契据签署:[代签者签署]
日期:[签署日期]
在场律师:[律师的姓名及地址]
。
9. 註册医生的證明书
本人核證:
(a) 本人信纳授权人属《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第2条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及
(b) 授权人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本表格,而授权人确认自己是自愿签署本表格的。[如本表格由别人代授权人签署,此项陈述须删去。]
(c)
[代授权人签署的人的姓名]
在授权人及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授权人的指示下代授权人签署本表格。[如本表格由授权人签署,此项陈述须删去。]
註册医生签署:
签署日期:
10. 律师的證明书
本人核證:
(a) 授权人看似属《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第2条所述的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者;及
(b) 授权人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本表格,而授权人确认自己是自愿签署本表格的。[如本表格由别人代授权人签署,此项陈述须删去。]
(c)
[代授权人签署的人的姓名]
在授权人及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授权人的指示下代授权人签署本表格。[如本表格由授权人签署,此项陈述须删去。]
律师签署:
签署日期:
—————
B部
[本部须由受权人填写。]
1. 本人明白本人有责任在授权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在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时,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将本表格註册。
2. 本人亦明白本人只具有该条例第8(3)及(4)条所订定的有限权力以动用授权人的财产让授权人以外的人受益,并明白本人根据该条例第12条负有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3. 作为契据由本人签署:[受权人签署]
日期:[签署日期]
在场见證人:[见證人的签署及姓名、地址(授权人不得担任见證人)]
(附表1由2011年第25号第13条代替)
订立「持久授权书」会牵涉的持份者如下:
****************************
「授」「受」有别
*****************************
1/「授权人」(donor) 是指给予权力的人,即当事人。为免混淆在日常讨论中我们较常用「当事人」。
2/「受权人」( attorney) 指接受权力的人,即凭「持久授权书」获得权力,可在当事人失智之後,代他处理财产的人。
3/ 香港律师
4/ 香港註册医生
5/ 受权人签署时也要有一位见證人在场,不一定要律师或医生,但不能是当事人或另一位受权人,最好是与当事人或受权人没有利益关係的人。
订立「持久授权书」之前,当事人应该周详考虑以下各事项:
1/ 详细思考和决定谁做自己的受权人,这个人必须是自己最能信任和依赖的,通常是自己的儿女或亲人。受权人必须年满18岁,没有破产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可以委任专业信託法团成为受权人。
2/ 详细考虑需要一名受权人或是多过一名受权人,他们之间的关係——例如可否和平共处和共同为自己在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谋求最大利益。受权人最好亦是有好的理财能力。
3/ 寻找(及稍後委任)自己信赖的律师和医生。在谘询律师时,当事人要和律师详细表明/讨论自己的意愿,并和他充分理解订立持久授权书背後的意义、自己希望设立的权限、在什麽情况之下「持久授权书」会开始生效等。
持久授权书是一份法律文件,内容颇为複杂,如没有法律基础的人士要明白,亦需要花一些时间和心思。
4/ 在决定受权人是谁之後向他(或他们)表示自己的意愿,看看他(或他们)是否愿意作为受权人(如受权人并非自己的儿女,这个步骤更为重要)。如他(或他们)同意则告诉他(或他们)稍後需要到律师楼办理有关手续。
5/ 盘点自己拥有的资产和有系统的罗列出来,以备日後受权人能够迅速跟进(例如有什麽银行户口、有什麽物业收租等)。视乎当事人的个人选择,可以在订立「持久授权书」时已将有关资产资料告诉受权人;或把所有资料清楚写好放在一个信封内,日後给受权人详细阅读。
订立「持续授权书」的过程如下:
1/「持久授权书」必须在一位香港註册医生及一位香港律师见證下签署,以證明当事人在签署时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见證的医生及律师两人不必同时在场,但医生见證之後,律师要在28日内见證。
2/ 为避免嫌疑及利益衝突,亦是根据有关法例的规定,以下人士即使本身是医生或律师,也不可担任该「持久授权书」的见證人:
-当事人(即签立「持久授权书」的人)的配偶或亲属;及
-受权人、受权人的配偶或亲属。
3/ 受权人也须签署该「持久授权书」以表示自己明白日後应付的责任,例如要註册「持久授权书」,以及代当事人处理财产时必须账目分明、记录清楚。
4/ 受权人签署时也要有一位见證人在场,不一定要律师或医生,但不能是当事人或另一位受权人(但当事人可以在场),最好是与当事人或受权人没有利益关係的人。
1/ 当事人要把持久授权书收藏好,并告诉受权人可在那裏找到;或是如果觉得适合,可直接交给受权人。
当事人千万不要把持久授权书放在自己的保险箱内,否则将来在当事人失智时,受权人可能不能拿到。
2/ 如在立持久授权书之後当事人的财务状况有重大转变(例如卖掉可收租的房子),就应该告诉受权人。
3/ 如果有一天当事人想改变持久授权书的内容,最好重新做过一份新的,并同时撕毁旧的。
当事人精神上无力行事时,持有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可向法庭(高等法院)申请註册(Registration),法庭在审议和同意後,会将该份持久授权书的正本存档,并发出一封列有註册日期和註册编号的信件,受权人可向法庭申领一份持久授权书的盖印副本(sealed copy) 。
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
问:或者我们讲一讲有关持久授权书的一些常见问题。
如果有两个受权人甲和乙,甲是主要照顾者,但乙认为他把当事人的钱花在自己身上、而不是花在当事人(或其受养人)身上,乙可否可向法庭申请撤换甲?
答:首先乙应叫甲作出详细交代,甲有责任提供详细帐目/资料去證明自己所做的一切合乎情理并是以当事人(或其受养人)的利益为依归。
如果争拗不果,便可入禀法庭审议和决定。
问:如果有三个受权人——甲、乙、丙。如果有乙和丙不同意甲的处理方法,是否「少数服从多数」?
答: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如有诉讼,可入禀法庭审议和决定。法庭审议的原则亦是用的钱是否合理和用在当事人(或其受养人)的身上。
问:如没有立持久授权书而一个人精神上无力行事时,家人可以如何处理?
答:由於病人已神志不清好一段日子,病人家裏的资源已耗尽得差不多,虽然病人本身有资产并已立遗嘱照顾家人的需要,但遗嘱要待病人死後才生效。
在病人这段生死之间的不清醒时期,家人既得不到供养,又不能动用病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来支付庞大的住院费用,将会变得捉襟见肘、左支右绌。俗语说「人在医院、钱在银行」。
假如失智人士在神智清醒时没有签立「持久授权书」,失智之後若要动用本身的资产,也只能由亲友向监护委员会( Guardianship Board )
申请,成为失智人士的监护人( Guardian)
,取得每月指定的款项;如需动用的资产超过每月一万多元的上限或涉及物业、股票等,亲属则须依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向高等法院申请,成为失智者的产业受託监管人( Committee of Estate),代失智者管理财产。
失智人士因没有签立「持久授权书」,而需要由亲友申请成为监护人或产业受託监管人,不但申请程序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申请成功与否更是未知之数。而且监护人或产业受託监管人的人选,也不一定是该失智人士在未失智之前心中所属意的人选。再者可动用的资产在银码和範围方面亦可能未如当事人所希望的。
反之、假如病人早在健康时已签署「持久授权书」,万一因病重而变得神志不清,受权人就可以向高等法院註册「持久授权书」,迅速动用病人的财产来支付医疗、生活费用,以及供养病人的家人。
(於2022年1月定稿)
参考资料——明爱牛头角长者中心拍摄之「精神行为能力」与「持久授权书」
鸣谢:香港明爱社会工作服务